債務人聲請更生的先決條件,1.要有穩定工作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費用有餘額來還債6年。2.欠債金額不能超過1200萬元以上,若超過只能選擇聲請清算。
什麼是”盡力清償”,就是以債務人的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乘以1.2倍為基準來計算。譬如住台北市,收入是52,000元,扶養一個小孩,最低生活費19649x1.2倍=23578元x2人=47158元。
52000-47158=4842,只要每月還4842元,繳完6年72期即為儘力清償(債務人有財產x0.9,無財產x0.8)。
網路視訊或現場諮詢google表單報名表
forms.gle/mej4Gn7dijWcWbLv9